我公司是代理与咨询:全国各地电子等产品出口美国需进行"UL认证"的服务机构.客户所需的认证费用与咨询费用全款汇入我公司,由我公司扣除咨询费后,认证费用由我公司代汇往认证机构,认证机构也给予我公司发票.但是,税务机关未于批准我公司进项发票抵扣的政策.不知如何?能否予以答复.非常感谢! 上海市出台的《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沪地税货【2010】28号)对营业税差额征税项目采取正列举方式。从您对本单位的业务描述来看,你单位从事代理认证,不属于目前《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规定可差额计征营业税的界定范围,应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缴纳营业税。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