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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票转让所得征税的原因是什么?

2011/8/28 16:36:10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我取得了股票转让收入,国家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股票转让所得,是否表明将对股票转让所得恢复征税。

  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票是个人的财产,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自1994年以来,对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的个人年所得包括个人的股票转让所得。

  这一规定虽然要求纳税人对其取得股票转让所得进行自行申报,但该所得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所以,现行税法对股票转让所得是按每“次”所得来课税的,在现行分项税制模式下,不同“次”数之间的所得不允许盈亏相抵,也就是说,有所得就要征税,无所得则不征税。

  由于国家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考虑到: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可能频繁发生多次股票交易,要求其逐次记载股票转让所得,无疑将增大个人自行纳税申报难度;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股票交易盈亏具有不确定性,所以,总局在明确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口径时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股票转让所得与亏损盈亏相抵后的结果为正数的,计入“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中;股票转让盈亏相抵结果为负数的,按“零”计入“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中,避免炒股的“负盈余”对其他各项所得的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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