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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指南之《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7/4/12 15:53:5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业务描述】 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办理条件】 符合代开普通发票条件的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全市通办办税服务厅(需至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具体地址可在上海税务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报送资料】 1.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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