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日常业务中经常会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款抵扣凭证”来证明货物已交付买方,但法官提醒商家,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旦对方赖账,卖方权益诉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近日,迎泽区法院就审结一起这样的纠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主张货款的诉求。
浙江一家电子器材公司起诉我市某电脑公司称:自2009年5月15日至2009年6月12日,器材公司分3次将价值11万余元的货物发给电脑公司,电脑公司均已收取。事后,器材公司为电脑公司开具了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公司收取发票后却迟迟不付货款。法院查明,电脑公司收到发票后在税务机关作了抵扣税处理。
电脑公司辩称,两家公司业务往来十多年,该公司从未拖欠过货款,虽收到了器材公司开具的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器材公司并未按照惯例交付货物,所以索要货款无任何根据。
法院认为,原告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被告在税务机关作了抵扣税处理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收到货物。因为根据法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收货凭证使用;而被告将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机关作抵扣税处理的违法行为,法院将会向税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故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办案法官称,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出卖人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款抵扣凭证”来证明其已交付标的物,以往各地法院处理结果并不统一,有的认可,有的不认可。今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明确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据此,法官提醒商家应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妥善保管交付货物证据,否则发生纠纷后难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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