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公司注册|注册外资公司|上海注册公司0元办证费|免费提供地址地

  注册公司,来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咨询热线:021-51001929服务热线:021-51860111
站内搜索: 您的位置注册公司|公司注册|注册外资公司|上海注册公司0元办证费|免费提供地址地 > > 财税管理 > 文章内容

科技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之高新技术企业

2013/3/1 16:49:3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7.1 高新技术企业   7.1.1 一般性规定   7.1.1.1 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附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节选)(附表)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1] [2] [3]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关于本站 - 网站导航 - 招聘英才 -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