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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之高新技术企业

2013/3/1 16:49:3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问题   (1)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2)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3)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免税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的问题   (1)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 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2)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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