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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重组案例分析之企业合并的税务管理及案例分析

2013/3/1 16:52:1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期确认有关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同时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要按照清算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合并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   在一般性税务处理条件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此处的税收优惠主要是指过渡期的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企业合并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该同时满足特殊性重组的条件,即合理商业目的原则、权益的连续性原则(股份支付不少于交易总额的85%、原股东重组后持股时间不少于12个月)、经营的连续性原则(12个月内交易资产不改变原有的经营活动)。同时,还要准备一系列的文档,例如,重组协议、评估报告及承诺书等。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下,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这主要是计税基础结转原则的体现。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下,如果被合并企业存在亏损,在亏损的剩余结转期内,可以由合并企业弥补,但是弥补的限额是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与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之积。4号公告出台前,59号文件的该项规定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是弥补的限额是每一年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剩余结转年限内一共可以弥补的数额。4号公告发布后给予明确,可弥补的限额是每一年的,而不是所有年度的。其实,对于这个弥补亏损的问题,如果站在立法本意去理解,基本就不会出现上述争议。税法之所以做出限额弥补的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利用亏损企业的合并来避税,如果不加以限制买卖亏损企业将会非常的盛行;同时,为了保持税收中性原则,对亏损的结转既不能过于严格,也不能过于松散,只能让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来弥补,也为了遵循“谁的债谁来还”的原则,因此,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只能用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产生的利润来弥补,那么就采用了社会平均收益率的办法来衡量被合并企业资产产生利润的情况,国债利息是社会平均收益率的一个体现,而社会平均收益率是按年来计算的,国债利息也是按年来计算的,我国现在最长期国债利息的年利率为5.3%.有了上述的从税法根源的分析之后,就不难判断出公式中的限额是每一年的限额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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