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剩余年限的所有限额。59号文件的该项规定,充分借鉴了IRC(美国国内收入法典)中的规定,在美国是以联邦长期免税利率来衡量的,和中国的国债利息本质是一致的。
在1997年和1998年的外资和内资企业并购重组企业所得税规则中,对于亏损弥补的技术性规定非常粗糙,在剩余结转期限内可以无条件的弥补,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盈利企业可能会滥用亏损企业去冲抵税款。到了2000年,并购重组的立法技术进一步成熟,有关亏损弥补的技术性规定发生了改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中规定“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国税发[2000]第119号规定,借鉴了IRC(美国国内收入法典)中的规定,采用了资产比较测试法来确定可弥补亏损的金额。到了新税法下的财税[2009]59号文件,有关的技术性规定再次更改,使得新税法下的规定更加的科学、符合国际惯例的规定。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下,合并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
上述有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被合并企业“性质”不改变,进而和性质相关的税收事项也随之结转。
二、企业合并中涉及的货物和劳务税管理
由于企业合并,是被合并方转让其资产、负债、劳动力的行为,其流转价值不仅仅是由被转移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决定的,因此,对于企业合并行为,被合并方无需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在中央税收法规层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企业合并无需缴纳增值税。2011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