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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指导意见》

2013/3/1 17:18:2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相关的事项。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业务,应当具备与其相适应的专业资格,并为所承接涉税业务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注册税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受托承担涉税业务,在明确涉税业务基本事项后,与委托方签订涉税业务约定书。   如果属于政府采购,其委托书及其他类似书面文件,视同于本指导意见中的涉税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由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人与委托方签订。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在签订业务约定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业务约定书是否成立,均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并在业务约定书上写明。   第十条 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涉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将业务约定书存档。   第三章 业务约定书的基本内容   第十一条 业务约定书的内容因涉税业务不同可以存在差异,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事项:   (一)签约双方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鉴证或服务目的;   (三)客户服务的要求;   (四)鉴证或服务对象、范围和项目;   (五)鉴证或服务人员;   (六)鉴证或服务时间期限;   (七)鉴证或服务费用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八)鉴证或服务报告类型及要求;   (九)鉴证或服务报告提交时间和方式;   (十)鉴证或服务报告使用者和使用方式;   (十一)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责任与义务;   (十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十三)签约时间。   第十二条 业务约定书中载明的鉴证或服务目的应当明确、清晰。   第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根据业务的要求和特点,在业务约定书中以适当方式表述鉴证或服务对象、范围。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在业务约定书签订过程中作出超越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影响独立性的承诺;不得对预测和未来事项作出承诺;不应承诺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业务约定书中载明的鉴证或服务时间期限应当确定。   第十六条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明确鉴证或服务费用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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