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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指导意见》

2013/3/1 17:18:2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税务师事务所应就其合同责任部分按照约定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下列情形均属于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执业义务行为:   (一)未注意到政策更新或对政策判断、理解出现偏差造成失误;   (二)在委托涉税事宜的执业工作中因运用方法不当或收集、处理纳税数据信息不当;   (三)超越法定委托权限,在委托方不知情或未得到委托方确认情况下,以委托方名义擅自办理涉税事宜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对委托涉税事宜进行盲目执业;   (五)违反保密义务,对委托方重要资料保管不当或故意泄露商业秘密侵害委托方权益的;   (六)明示或暗示将不提交工作结果,或委托项目结果不符合约定要求和时限的;   (七)存在违反业务约定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委托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违反约定义务提供不实、不完整资料信息或者存在其他限制行为的。税务师事务所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执业准则进行执业,以恰当的方式向委托方提示过,但是委托方仍然坚持或不予改正错误的信息和数据。由此造成的委托涉税事宜与经济事实、纳税事实不符的,由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明知委托方的委托事项违法,仍继续进行涉税业务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委托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方利益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业务约定书的,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业务约定书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签约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和地点解决争议。   第七章 违约责任兑现方式   第三十一条 业务约定书任何一方违反约定事项造成对方实际损失,按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支付赔偿金和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提取并使用职业风险基金。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委托事项风险程度,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出险后由保险公司进行相应的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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