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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部分政策文件汇总(3)

2013/3/1 17:43:5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单位投诉的问题,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对于投诉问题得到解决的,由税务机关受理部门进行电话回访,听取使用单位的意见;对于投诉问题无法得到解决的,由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由上一级税务机关责成同级服务单位负责解决。   税务机关应将投诉处理的过程和结果记入《受理投诉登记表》。   第十三条 联系制度。省及地市税务机关每年至少与同级服务单位召开一次联系会议。服务单位将本单位服务相关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向同级税务机关进行通报。税务机关向服务单位通报前阶段调查情况及使用单位投诉的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不定期抽查、问卷调查、受理投诉以及日常管理中使用单位反映的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作为对服务单位监督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市税务机关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并要求主要负责人到地市税务机关说明情况。   (一)未按规定的时限向税务机关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的使用单位发售专用设备;   (二)未按规定为使用单位培训操作人员、安装和维护开票系统,影响开票系统正常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处理投诉的;   (四)一年内各级税务机关接到的有效投诉超过2起(含2起,下同)的;   (五)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的调查结果不满意率超过5%(含5%,下同)的。   不满意率=不满意使用单位户数/调查的使用单位总户数×100%。   “不满意使用单位户数”是指在《服务质量调查表》中第六条“您对服务单位的综合评价是:”中选择“不满意”或“很不满意”的使用单位总户数。   第十六条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市税务机关应责令其在30日内整改,并向省税务机关报告,由省税务机关责成省级服务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一)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未立即整改的;   (二)未向税务机关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的使用单位发售专用设备;   (三)一年内各级税务机关接到的有效投诉超过5起的;   (四)对接到的投诉没有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的调查结果不满意率超过10%的;   (六)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市税务机关应向省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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