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笔者建议,取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将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销售货物全部实行增值税发票一票结算。
笔者建议的理由有如下两点。
第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运输费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与货物17%的增值税税率相差不大,将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不会增加很多。而且目前购货方采购货物,为了货物的安全,通常是由销售方送货上门,同时为了减少发票的风险,通常要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结算。至于为何还有企业采取代垫运输费用结算方式,主要还是因购货方享受优惠政策,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促使购、销双方勾结,采用假代垫运输费用偷税。如购货方没有优惠政策,一般不同意销售方采用代垫运输费用结算。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送货上门销售是主流,完全没有必要实行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第二,虽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运输业务的税率与货物的税率相差不大,但仍然还有6个百分点的差距,用假代垫运输费用处理仍将是纳税人偷税的一个途径。因此,取消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征增值税的规定后,纳税人只能一票结算货款,想在代垫运输费用方面做“手脚”偷税的漏洞就堵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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