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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用处理注意会计税收规定差异

2013/3/1 17:55:0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管理费用,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管理费用属于期间费用,会计和税法都承认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当期的损益。但是,由于财务会计与国家税收遵循的原则和服务的对象有所不同,因而双方在管理费用的实际处理上存在着不同。   财税处理管理费用的原则有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凡应当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已支出,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税法强调真实性原则,对没有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允许扣除,而会计上则允许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某些尚未实际发生的资产减值计入当期损益;税法强调相关性原则,与取得收入不相关的支出不得扣除,而会计上并不强调相关性原则,与取得收入不相关的支出也计入当期收益;税法强调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而会计处理上则没有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摊销不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   管理费用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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