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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国税解读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十四个看点

2013/3/1 17:56:4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看点之十四:出口骗税惩罚力度加大   新政策对出口骗税行为加大了监管、惩罚和打击力度。规定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企业,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半年以上、三年以下四个档次。对出口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退(免)税期间出口货物、提供虚假备案单证、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以及从事“四自三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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