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和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大于等于10人。但具体的减免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二、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想方设法虚增人数。部分企业为了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采取多种方式弄虚作假,主要表现为:
1、虚增岗位或一岗多人。有些企业以技术岗位为主,为了达到规定比例,企业把残疾人全部安排到保洁或门卫等岗位。有的小微企业根本就没有门卫而虚设岗位;
2、有名不上岗。企业只登记残疾人员基本信息,平时不要求其上班,只是应付有关部门检查时上岗,企业以廉价方式邀请残疾人配合;
3、化整为零提高安置比例。企业通过厂外经营或“厂中厂”形式将同一残疾人员分别安排到所属企业中,而其他职工人数不合并,提高了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
(二)难以辨析信息真伪。一是有些残疾人的身份证件和残疾证件有假;二是企业签订的用工合同、工资表、出勤表等基本资料有假,而这些资料的真伪仅靠税务部门是无法准确核实的。
(三)重复使用人员信息。有些残疾人在某企业已登记但未实际从事劳动,如果其它企业需要残疾人信息时,他们还可以去这些企业进行登记,从而获取“双份或多份工资”。有些企业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甚至采取“供养”(支付定额补助,无需在岗在职)政策,如果有关部门检查时,再通知到岗到职。
(四)认定优惠部门不一。目前残疾人员的鉴定是残联,民政福利企业的认定是民政部门,而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是国、地税部门,如果部门间缺乏沟通协调,就会出现社会成本的溢出效应。
三、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实行定额优惠政策。由于目前的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还是以比例来确定减免范围和幅度,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迫使一些数据临界点企业想方设法弄虚作假。因此,笔者建议取消按比例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可以比照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安置残疾人员的数量实行定额优惠政策。这样有利于企业按需要安置,残疾人员的就业面将更宽,也使税务部门管理更简洁,操作更方便。
(二)实行优惠核准制度。目前,民政福利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实行定额优惠政策后,可以改为税收优惠核准制度,这就更有利于税务管理。
(三)实行信息技术管理。一方面可以通过在门卫、车间等场所设置监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