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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探析

2013/3/2 21:59:5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对民政福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是我国政府多年来实施的一项照顾性、鼓励性政策,对扶持弱势群体,鼓励安置残疾人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团结,具有重大的政治和社会意义。然而,笔者在参加今年民政福利企业联合年检中发现,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和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有些企业打着民政福利企业的桄子偷逃税款,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侵害了国家利益,也影响了民政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现行民政福利企业主要优惠政策   现行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实主要是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政策,其内容包括:   (一)商品劳务税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06]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中规定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以上。   2、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的人数即征即退增值税。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试点省市税务机关根据同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3、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为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工业企业。但企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外购后直接销售的货物、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以及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企业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二)所得税类: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也就是说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以减征或免征某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条件有两条,即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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