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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建筑业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13/3/3 18:26:1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或项目部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按《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执行,不执行闽地税发[2012]139号文。   (二)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实行查账或核定征收,工程所在地不得核定征收。   (三)除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外,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其他项目个人所得税,在工程所在地开票时带征,征收率统一按照闽地税发[2012]139号文执行。分包收入已带征个人所得税的,可凭相关分包合同、分包单位的发票、完税证明,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在总承包收入中抵扣。各地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停止执行。   (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地税机关核准,个人所得税可以全部回机构所在地缴纳,工程所在地不再征收:   1.企业账证健全、当年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2.项目工程全部由自己员工施工,不涉及除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以外的个人所得税项目(即不存在分包(挂靠)或雇请劳务用工行为),并能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可靠的说明。   企业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可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并填报《福建省建安企业异地施工项目个人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核准表》(见附件),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初审、县(市)区地税机关核准后,送交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经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核准的《福建省建安企业异地施工项目个人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核准表》后,发现企业不符合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条件的,应及时通过县(市)区地税机关上报共同的上级地税机关审查裁定,并提交有关证据或说明材料,上级地税机关应及时作出裁定处理。在上级地税机关未作出裁定处理前,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不得在开票时带征。   之前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杜绝违规征收税费金现象,严格规范征管   地税机关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江海堤防护费”,应随营业税在项目地缴纳,以免重复征收,对承接省外的工程项目不予征收。坚决制止对外来建安企业违规强征企业所得税、对提供建筑劳务的收入征收资源税和建筑材料购销合同印花税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建设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代扣营业税,确实需要代征的应由地税机关按规定进行委托代征。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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