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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建筑业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13/3/3 18:26:1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各市、县(区)地税局、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及派出机构:   现将《关于建筑业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所得税处)。   关于建筑业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建筑行业持续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建筑业税收征管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导建筑企业规范财务会计核算,促进建筑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各主管地税机关应积极引导、督促和帮助建筑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会计核算,真实、准确进行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实行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对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闽地税发[2012]139号)规定上报省局备案的日常挂点联系企业,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而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将其作为重点帮扶对象,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二、实施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税负预警值管理   (一)我省建安企业承接的省外(不含厦门)建筑工程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 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闽地税发[2012]1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区、市)地税局应抓紧将承接外省项目较多的建筑企业名单呈报省局备案,设区市局也可直接确定名单上报。   (二)我省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建安企业承接的省内(含厦门)建筑工程业务,企业所得税实行税负预警值管理,预警值为0.5~0.8%,具体由设区市地税局确定。   (三)对查账征收的建安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预警值管理时,不得将税负预警率变相为核定征收率,或者强制要求企业按照税负预警值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实际经营亏损或确实达不到预警值标准的,应据实予以认可。   三、异地施工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闽地税发[2012]139号)第八条第(四)项关于建安企业到异地从事建安工程业务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按照以下口径执行:   (一)外省(不含厦门)来闽施工建筑企业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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