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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

2013/3/3 19:30:2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二)严格审核法人股东是否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法人股东应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若干家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应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   (三)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   (四)出资人应出具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加强监督管理,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他人资金入股。   (五)优先发展经营规范、实力雄厚、资本充足、信用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法人企业设立典当企业。   (六)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企业,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第十七条 地市级(含直辖市区县、省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把好申请设立典当企业的初审关,对申请者的实际情况和拟设典当企业的场所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典当行出资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严防以借贷资金入股、以他人资金入股等。对批准设立的新增典当行要持续跟踪半年以上并监督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金情况。   第四章 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重点对非法集资、超范围经营、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故意收当赃物、违规办理股票典当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上述违规违法行为立即纠正、处理。   第二十条 在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检查典当企业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典当企业资金来源和运用的监管。严格财务报表中应收及应付款项的核查。   典当企业的合法资金来源包括:   (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资金;   (二)典当企业经营盈余;   (三)按照《典当管理办法》从商业银行获得的一定数量的贷款。   典当企业只能用上述资金开展质、抵押典当业务及鉴定评估、咨询服务业务。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监督管理。地市级商务部门应监控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的资金流向,对典当行银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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