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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

2013/3/3 19:30:2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制度,提升典当业监管水平,切实保证典当业规范经营,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典当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典当行业监管工作水平,规范典当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典当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典当作为特殊工商行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定位,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完善监管体系,依法从严行使监管职责,切实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   第三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大现场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监管力度,采用以下方式开展监管工作:   (一)定期审核分析典当企业财务报表等;   (二)利用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   (三)现场检查;   (四)约谈典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   (五)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   (六)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进行核查;   (七)其他监管方式。   第四条 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维护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监管责任   第五条 典当行业监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第六条 商务部负责推进全国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推动典当行业法律体系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典当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研究制定典当行业监管政策、制度、典当企业经营规则,部署有关工作,并根据需要开展调查和检查,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和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工作。   第七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对本地区典当行业监管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监管工作政策、制度和工作部署,对《典当经营许可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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