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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修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公告

2013/3/3 20:10:2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结汇划入合格投资者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原路汇回境外的资金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投资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的自有资金账户、客户资金账户及其开放式中国基金资金账户之间不得进行资金划转,同一合格投资者多只开放式中国基金资金账户之间也不得进行资金划转。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个月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其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其相应的投资额度同时作废:   (一)证监会已收缴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二)合格投资者在首次投资额度获批后6个月内汇入的投资款低于等值2000万美元的;   (三)合格投资者因将投资撤回境外,使得境内剩余本金之和低于等值2000万美元的;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本规定取消合格投资者原有投资额度的;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应在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关闭后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并将《外汇登记证》缴还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四章 汇兑管理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可根据申请额度时提供的投资计划及有关说明,在实际投资前10个工作日内通知托管人直接将投资所需外汇资金结汇并划入其人民币账户。   合格投资者汇入投资本金累计未满等值2000万美元的,不得结汇投资。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可在投资本金锁定期结束后,分期、分批汇出本金和收益。合格投资者每月汇出资金(本金、收益)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底境内总资产的20%.   第十七条 开放式中国基金可根据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由托管行按周为其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入或汇出。每月累计净汇出资金不得超过上年底基金境内总资产的20%.   出现净赎回的,应根据托管人确认的汇出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合格投资者投资本金和损益的比例计算其中汇出的本金数额,作为今后允许再次汇入投资款的额度。   第十八条 除开放式中国基金外,其他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本金,应持书面申请(含本金汇入及既往投资情况说明等)、《外汇登记证》原件等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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