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可调减其投资额度直至取消:
(一)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
(二)向托管人或外汇局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投资结汇或购付汇的;
(四)未按外汇局要求提供其资金汇兑及境内证券投资相关信息或材料的;
(五)有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会同证监会取消其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资格:
(一)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或逾期为合格投资者办理本金汇入的;
(二)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本金和收益汇出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开立或关闭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或未按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兑和划转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报表和有关资料或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有关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六)有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第2号公告)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QFII外汇管理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3]124号)同时废止。
附1: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附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账户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附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明细表
附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月报表(一)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月报表(二)
附5: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年度财务报表(一)
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年度财务报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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