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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修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公告

2013/3/3 20:10:2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并相应调减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托管人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文件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相关手续。   除开放式中国基金外,其他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证明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   第十九条 托管人应准确、及时在《外汇登记证》上记录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兑和收付情况。   第二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对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时间、金额及汇出资金的期限予以调整。   第五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证变更手续并提交书面报告:   (一)合格投资者名称、负责人、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基本情况变更的;   (二)合格投资者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其他监管部门(含境外)重大处罚,会对合格投资者投资运作造成重大影响或相关业务资格被暂停或取消的;   (三)托管人、境内委托投资机构(经纪商)变更或其相关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   (四)账户名称、开户行信息等发生变更的;   (五)开放式中国基金招募说明书发生变更的;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变更托管人的,新托管人还应提供新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和新托管人基本情况及资产托管业务方面相关情况的说明,以及新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在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正式托管协议。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准确报送有关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兑及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相关报表:   (一)在合格投资者发生资金汇出入或结购汇行为后2个工作日内,填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明细表》(样表见附3);   (二)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月报表(一)、(二)》(样表见附4);   (三)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年度财务报表(一)、(二)》(样表见附5)。   第二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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