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机械年报最近连遭质疑。有报道指出,徐工机械的关联交易、千亿元采购流向以及合营公司收益核算是一笔笔糊涂账。而笔者通过分析发现,徐工机械合营公司投资收益在账务处理上并没有问题,但由于徐工机械年报财务报告附注并未提及内部交易事项,而是引用了整篇的会计准则原文,未免疏忽了细节。
35.42万元差额从何而来
某报道认为,根据徐工机械年报披露,该公司下辖的合营企业仅有“徐州特许机器有限公司”一家,徐工机械对其持股比例为50%,并按照权益法计算投资收益。
同时,“徐州特许机器有限公司”并非本年度新增联营公司,应以其全年净利润乘以持股比例计算投资收益。而根据徐工机械年报披露数据,徐州特许机器有限公司2011年度实现净利润金额为270.67万元,以徐工机械对其持股比例,应当以权益法计提投资收益135.34万元。
事实上,根据徐工机械年报财务报告附注——投资收益部分披露信息,当年对此项投资计提的投资收益金额却只有99.92万元,相比前述理论金额少了35.42万元。同时财务报告附注部分披露的合营企业投资收益金额,与利润表中列示的“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科目发生额一致。奇怪之处便在于35.42万元差额部分流向了哪里?背景材料表明,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就应该等于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年度净利润与所持股权比例的乘积,而徐工机械年报披露的投资收益不仅不相等反而少了35.42万元。原因何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及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在确认投资收益时,除考虑公允价值的调整外,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销。即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权益法下投资收益如何入账
如果徐工机械与合营公司之间存在未实现的内部交易,则需要先抵消内部交易损益,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自然小于净利润与所持股权比例的乘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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