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现有的一些规定并不完善,目前除了行政复议权和诉讼权有相应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外,其他纳税人的权利基本上只有实体性规定而无程序性的规定。但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对纳税人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很多,如核定(调整)定额、不予批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而在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纳税人享有延期申报权利,但对于税务机关不予核准延期申报的法律后果并无相应规定,导致纳税人被侵权也无法及时维权。再次,现有的一些规定不够合理。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担保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来审查确认。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行政复议的目的在于“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目的就是想通过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申请的,如果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纳税担保的审查和确认仍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级税务机关担任,显然违背《行政复议法》立法目的。如果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以种种理由否定保证人资格或者财产担保资料,那么纳税人很有可能会丧失复议乃至诉讼的权利。
五是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影响维权积极性。种种原因造成的税负不公、偷逃税现象的存在,以及税务部门税收计划和依计划征收的存在,势必导致守法经营、按章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受到损害,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纳税人维护合法权益的积极性。
二、基层税务部门维权现状
一是以管理者自居的观念影响较深。在传统法律体系中,税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在税收征管实践中被过多地强调,一些税务人员认为自己代表国家权力行使职权,以管理者自居,观念上不太注重纳税人的权益而侧重于要求纳税人服从,导致了在执法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较大,即便是不当使用还认为纳税人应当服从;而税务机关内部对税务人员的执法不当等违规行为追究不完全到位,对纳税人权益造成现实的损害。
二是征收依据解释不当损害纳税人权益。基层税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不规范和分散,在发生征纳双方争议时,税务部门有时为了避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不利结果,会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文件作解释,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纳税人的权益。
三是侵犯纳税人自主选择权的现象依然存在。纳税人享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