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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城市房地产营销公司税收征管问题的建议

2013/3/3 23:33:3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地的营销公司是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收入全部纳入总公司统一核算,在经营地不用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   国税发[2006]37号文件的规定(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交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也使税务机关对税法理解出现偏差,从而形成了管理上的漏洞:除了税务登记率较低外,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对申请代开发票的营销公司,在其缴纳了一定附征税款后,往往没有跟进的管理措施,造成了税收的流失。   三、对策建议   受专业性等因素影响,中小城市房地产营销市场基本上被大中城市营销公司占领,其在经营行为、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等方面都存在上述共性问题。基层建议对房地产营销公司代理销售不动产取得的佣金收入明确在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解决目前这种“不动产所在地不管,机构所在地管不清”的现状,并针对房地产营销公司组织专项税收检查,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堵塞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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