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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

2013/3/3 23:52:3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 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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