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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

2013/3/3 23:52:3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   科研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高等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高等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高等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高等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七条 高等学校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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