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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

2013/3/3 23:52:3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 高等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高等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二条 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费用是高等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九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高等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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