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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

2013/3/3 23:54:2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认证,无须办税务登记,消费者也不要发票,使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纳税人情况,难以征管。   2、“无纸化”造成稽查难。网络交易使传统的纸介质帐册、凭证、报表、合同等表现为数字信息,可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而且还可以电子加密技术掩盖任何信息。网上交易的高度灵活性和隐蔽性,不仅严重妨碍了税务稽查获取信息,而且失去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审计稽查。   3、“无形化”造成课税难。C2C电子商务交易内容有产品(如消费品、专门设备)和服务(如信息服务、金融和法律服务)、传统活动(如健身、教育)和新型活动(如虚拟购物、虚拟训练)等;交易形式又有货物电子贸易和服务、在线数据传递、电子资金划拨、电子证券交易、电子货运单证、商业拍卖、合作设计和工程、在线资料、公共产品等等,由于其具有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导致课税对象混乱和难以确认,不利于税务处理。另一方面,网上交易电子化和网络银行的出现,使税务机关查清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更加困难,难以明确是征税还是免税。   三、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   1、加大税收征管宣传力度。一是统一对C2C电子商务依法征税的认识。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交易方式,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应纳税,对C2C电子商务征税与现行的税法规定并无抵触,税法条款完全适用于C2C电子商务。二是统一公平税负,促进电子商务有序竞争的认识。如果把C2C市场变成了免税或逃税的天堂,就会造成B2B、B2C交易大量涌向C2C平台,以规避税负,这样结果就会适得其反,破坏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三是统一国家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的正确认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一般为月销售额5000元,且09年征收率由4%调至3%,显示了国家对个体经营者的税收扶持态度。事实上,拥有大量销售额的网店经营者与线下的个体经营者没有任何区别。如果只对网店进行免税,将会压榨线下商家的生存空间。因此,对网店经营的税收扶持应基于对个体经营者整体的税收优惠,而不应建立在对网店的税收政策倾斜之上。   2、建立C2C电子商务税款的代扣代缴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传统的税收方式已经不适应电子商务的特性,因此可以通过电子信息平台方式进行课税,比如在支付平台进行把关、以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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