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课税依据,把线下征税转移到线上进行:在自建网络交易平台的情形下,由电子银行肩负起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在统一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的,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例如淘宝网和易趣网推出的“支付宝”和“易贝”系统中通过买家在网上预订,商务平台代收货款后,待卖家发货买家满意的情况下再把款付给卖方的程序下,完全有条件实行代扣代缴税款。
3、建立C2C电子商务运行监控管理信息系统。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一是在现有 “金税工程”基础上开发C2C电子商务监控管理软件,实现网上登记,网上稽查,网上管理,能够在线申报和开具电子发票,以及对每笔在线交易按交易类别和金额实时监控。二是加快税务管理网络建设,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网上用户、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的连接,从支付体系入手准确、及时地审查和稽核交易内容 、数量,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进一步解决电子商务的流动性、隐匿性和无纸化交易等征管难题。
4、修改完善《税收征管法》现行税制,补充有关应对电于商务的条款。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正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调研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并将从中总结出规律性的、共性的问题,进而归纳、统一到《税收征管法》中。因此建议一是建立税收行政协调的法律制度,以法律责任形式约束工商、公安、海关、银行等相关部门及时无偿提供涉税管理信息,明确不作为承当的法律责任。二是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明确规定C2C电子商户依法登记,并设置唯一的网上结算账户(电子账户),供税务机关和交易客户监督。同时赋予税务机关法定调查权,可以从因特网域名注册机构获得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网址、机构地址和居住地址等资料,从CA认证中心获得交易者在因特网上的真实身份、密匙、数字签名等信息。
5、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培育快速发展。当前各国纷纷重视利用优惠政策培育发展电子商务与信息化:韩国对电子商务企业返还部分税金;美国对ASP接入服务部分收入免税;巴西、欧盟亦有对应的优惠政策。因此我国也应及时推出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高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当然,在具体实施中要区别对待:对交易过程全部转化为电子化的交易活动即完全电子商务,例如网上购卖技术、版权、专利、金融服务、网上娱乐、电子音像书刊、咨询服务、网络教育、软件设计等等,可以实行免税或低税率;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中心,提供电子贸易服务的企业(网络服务商)给予税收优惠, 对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型产品销售或服务加大鼓励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税税率),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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