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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

2013/3/3 23:54:2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一、C2C电子商务发展情势   1、C2C电子商务概念。现行电子商务分为四类: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B2B);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2C);商业机构对政府管理部门的电子商务(B2G);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C2C),大部分网店属于此类。   起初C2C电子商务是消费者个人之间借助网络平台进行二手货交易,基本无应税项目。如今C2C内涵发生了实质的变化,卖家出售的商品绝大多数是全新商品。   注意网店在C2C与B2C上的区分。目前网店的卖家很多也不是消费者了,他们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的从事商业经营,有的还兼营实体店,成了事实上的B2C电子商务。“中国网上交易逃税第一案”——上海张黎网络交易偷税案,事实上就是一起企业借C2C的名义进行逃税的案件。   2、C2C电子商务的税收流失。在现行税制模式下, B2B、B2G、B2C电子商务,以实体企业或实体店形式注册,有明确纳税主体,纳入有效的税收征管,上海张黎网络交易偷税案就是成功案例。但对C2C模式电子商务在税收征管上几乎是空白,造成了国家税收的严重流失。   作为我国最大的C2C电子商务网站,淘宝网去年交易总额近1000亿元,未全部纳入税收征管体系,网店无需纳税已成了众所周知的潜规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2008年我国网络零售行业首次突破了三个“1”——全国网络零售消费者数量突破了1个亿;交易额突破了1千亿元;在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所占比例超过了1个百分点。因此,随着C2C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这个税收漏洞正在以每年5亿元以上的速度扩大。   3、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认识误区。一是部分电子商务业界人士认为:C2C模式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经营者以弱势群体居多,缓解了就业压力,目前征税时机不成熟,建议发展到占零售总额5%的时机考虑征税。二是部分税务理论学者对国际惯例断章取义,如误认为美国的《互联网免税法案》在互联网上做电子商务就免税,而实际上该法案只针对数字产品,实物产品一样要交税。   二、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难点   1、“无址化”造成征管难。由于入网的Ⅳ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的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而且用户可利用WWW匿名电子信箱来掩藏身份,因此建立在网络虚拟平台上的C2C网店,无时空和地域限制,可在世界任何角落参与商务活动。它的“无址化”特性使税务机关无从下手进行税收管理,另一方面,C2C网店只需在电子交易平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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