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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之西部地区

2013/3/3 23:55:0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上述所称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8.1.4 耕地占用税   ◎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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