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
8.3.1 综合性政策
◎国内货物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物流中心内的货物进入内地,视同进口。
苏州高新区和南京龙潭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从2007年8月1日起适用上述税收政策;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及扩大试点期间经批准设立的物流中心,均自验收通过之日起适用上述税收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
◎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运人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
◎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4)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
◎对保税物流园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保税物流园区内企业销售货物、出口货物及委托加工货物,其税收政策及税收管理办法比照国税发[2000]155号文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
◎对企业从境外外商购进、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册的料件,予以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提取的料件有关税收处理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5]1153号
◎对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在境内区外的出口货物,按照现行有关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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