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对以前年度未按文件规定认定而享受优惠的技术所得,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申报,补缴已经减免的税款。
错误情形二: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优惠税率减半征收。
我国鼓励技术创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了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外,还有许多。例如,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额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等,这些优惠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如果一家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企业发生可以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该部分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应按照25%的税率减半征收,而不能按15%的优惠税率减半征收。
因此在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表)时,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1行“(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当填报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部分和超过500万元减半部分的所得,第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填报企业可以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收金额,即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扣除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减半部分所得后的余额与10%(减免税率等于25%减15%)税率的乘积。企业如果用主表纳税调整后所得全额乘以10%作为高新技术的减免税额就会造成错误申报。
错误情形之三:用于计算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是会计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以下简称21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方法为: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同时应单独核算技术转让所得,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这里提到的所得是税收口径的所得,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是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经过纳税调整后归属于该项目的税收所得,不是该项目的收入、成本、期间费用的帐载数据简单加减后的会计所得的。因此,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先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