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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国税解析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时常见的几种错误

2013/3/3 23:57:3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按税法规定将相关收入、成本、费用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填入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然后再按项目分解确认归属于相关优惠项目且经过纳税调整后的收入、成本、费用金额计算出技术转让所得,从而填写表五“优惠计算明细表”中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所得”金额。   错误情形之四:只要存在减免税的事实就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企业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212号文件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业务规程》(闽国税发[2011]92号)明确规定,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事项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事项,纳税人应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在备案时应附送以下备案资料:   (一)表格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   (二)资料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资料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纳税人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优惠事项的备案,不得享受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在事后跟踪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上述情况应要求纳税人进行调整申报,补缴已减免句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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