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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之老、少、边、穷地区

2013/3/3 23:58:0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0年期间,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   注: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本文件自2011.01.01日起停止执行。   ◎对2008年1月1日后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减免属于中央分享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二款有关减免税规定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减免中央分享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8.2.4 耕地占用税   ◎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   注: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本文件自2011.01.0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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