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大力支持社会监督员的工作。对蓄意打击报复社会监督员的行为,应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六)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制度。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因地制宜地组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对社会保险进行监督的作用。
五、社会监督意见的反映和处理
(一)健全社会监督意见反映和处理机制。社会监督发现的涉及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均可依法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举报或反映。基金监督机构应积极受理,根据问题性质、部门职责等,责成有关方面进行查证处理;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基金监督机构应组织力量,直接进行查处。要严格监督执法,严肃执法纪律,按规定及时报告和通报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内设业务部门或经办机构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通报本级基金监督机构。建立处理社会监督反映问题的协调机制,做到职责分工明确,工作有机衔接,防止推诿扯皮。
(二)保护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监督发现的问题,举报或反映人要求告知情况的,相关部门核实处理后,要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对于举报或反映问题查证属实的,要按规定及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要依法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不得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
六、社会监督的组织和要求
(一)试点工作的安排。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部里将根据工作基础和自愿的原则,在6个省份各选择2-3个市县作为部级试点地区。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条件的市县开展试点工作,并报部里备案。要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跟踪了解情况,总结交流经验,不断完善制度。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摆在与行政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有利的社会氛围。
(三)试点工作的要求。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给予必要的人力和资金支持,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进行。要不断摸索积累经验,为全面推开奠定实践基础。要研究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关系。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部基金监督司具体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组织指导工作。各地要及时报送情况,加强沟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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