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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之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

2013/3/4 21:31:4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局关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66号   ◎自2007年12月5日起,对符合《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享受入仓退税政策。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署加发[2007]494号   8.3.2 增值税   ◎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   ◎自2010年12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8号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   ◎保税物流中心外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保税物流中心外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   ◎洋山保税港区(简称港区)和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简称园区)享受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港区或园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或园区内企业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国内货物“出口”到港区或园区、港区或园区区内企业耗用的水、电、气(汽),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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