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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的通知

2013/3/4 21:32:2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各证券公司:   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   联系人:陈闯   联系电话:010-66575651   附件: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客户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   本指引所称销售金融产品,包括销售本证券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和代销本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仅执行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证券公司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了解客户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二)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三)评估适当性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四)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 证券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确保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公司管理层、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设计、评审、销售等部门(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自的适当性工作职责。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公司履行内部控制监督职责的部门加强对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了解客户   第七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了解客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除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信息外,还应当了解客户以下信息:   (一)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净资产、资产数额(包括金融类资产和不动产)、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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