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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3/4 21:37:3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股份的新加坡投资者为与该新加坡居民具有显著利益关系的关联集团内其他成员。该新加坡居民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一个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包括拥有该新加坡居民公司100%股份的新加坡投资者在该中国居民公司直接参与或者通过具有10%以上(含10%)直接资本关系的单层或多层公司或其他实体(含单个或多个参与链)间接参与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例如中国居民公司丙被持股情况如下:   1.新加坡居民公司乙直接拥有中国居民公司丙20%资本;   2.新加坡居民公司乙的母公司甲(100%控股)直接拥有中国居民公司丙3%资本;   3.母公司甲拥有公司丁50%股份,而公司丁直接拥有中国居民公司丙6%资本。   在此种情形下,甲为与乙具有显著利益关系的关联集团内其他成员,在计算乙直接和间接拥有中国居民公司丙的资本份额时,可以考虑上述第二项甲直接拥有中国居民公司丙的3%资本份额;丁为由甲直接拥有10%以上资本份额的公司,在计算乙直接和间接拥有中国居民公司丙的资本份额时,还可以考虑上述第三项甲通过丁间接拥有中国居民公司丙的3%资本份额(50%×6%);将上述三项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合并计算,该关联集团直接或间接拥有中国居民公司丙的股份应为26%。因此,如果新加坡公司乙转让其在公司丙的股份取得收益,中国则因其在公司丙的参股比例达到了25%而拥有征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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