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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3/3/4 21:42:5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管理和服务水平,最终取得良好的综合效益。   4、规范年度检查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1号)规定,政府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主要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建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同时,必须报送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的年度审计报告,否则不得审核通过。   (三)进一步明确或调整相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   1、对负无限民事责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只对其应税所得按其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只负有限民事责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只对其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于性质不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重点管理。   4、科学确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单位的分类标准。   (四)强化发票管理,依法查处发票违章行为   1、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票管理。应当纳入税务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的票据,要坚决纳入税务管理,而不论其主营业务收入是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均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防止出现税务管理真空。   2、重点强化对民办学校的发票管理。考虑到有些地方尚无教育劳务方面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抓紧印制教育劳务专用发票,以供学校,尤其是民办学校使用,具体发票名称可以确定为“XX市民办学校教育劳务专用发票”,并规定其只能用于学生学杂费以及与其提供教育劳务相关的赞助费、择校费和捐赠费等费用的收取,同时要求其必须将取得的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分别开具,分别核算,否则对其取得的收入全额征税。)   3、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专项检查,从严查处发票违章案件。建议定期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专项检查,从严查处各类发票违章案件,以全面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涉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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