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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行业个人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3/4 21:54:1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应在计算当事律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不得作为律师所费用进行扣除。   举例:假设在上例中,出资律师王某2013年度还按照律协要求参加培训,发生培训费用2万元(个人负担,未在单位费用中支出),则王某2013年度应纳个税为:   [(100万-0.5万) ×40%-2.4万-2万-3500×12]×35%-14750=94450元   四是对我市《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二》进行修改,新增第十三栏“个人可扣除费用”栏,出资律师依据规定申报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签字确认费用及个人业务培训费时,应将相关数据汇总填入上述栏目进行申报。   三、本文的执行有效期?   答:根据53号公告,本文的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不执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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