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文件要求,我局和厦门市国税局联合制定《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以下简称《执行基准》,而在此之前,我局先后发布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1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1号公告)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2号公告)等三份规范性文件来规范我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同一事项已由多个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规定,起草部门在起草同类文件时,应当对有关文件进行归并、整合”规定,有必要对以上3份文件进行归并整合并,同时对日常执法常遇见问题进行明确。
二、主要变化
(一)《实施办法》主要变化:因原《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已在和国税联合公告中明确,故取消这两条规定,并对原条文顺序进行相应调整,《实施办法》由原十八条调减为十六条,其余内容无变化。
(二)明确《实施办法》和《执行基准》关系,故在公告中明确《实施办法》和《执行基准》两者相辅相成,具有同等效力。
(三)关于集体研究权限问题。此为我局2010年1号公告内容,主要内容未做更改。
(四)对《执行基准》有关问题解释,此部分内容主要解决各基层局在日常执法过程常遇见且需明确及解决的有关事项
1、《执行基准》第12项主要是对当事人逾期申报应如何进行处罚问题的解释,该部分内容主要为我局2010年1号公告内容,增加了 “对申报期限有特别要求的税种,有特别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解决一些单项申报逾期加重处罚的问题。
2、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各基层局常遇到纳税人借用、挪用其他纳税人的发票并开具给消费者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各基层局处理方式不一,有的基层局对此定性为“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对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进行处罚,有的基层局对此定性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开具的”,对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为统一标准,根据《发票管理办法释义》的有关解释,对纳税人将借用、挪用其他纳税人的发票开具给消费者行为明确定性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非法取得的发票而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