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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济适用房项目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探讨

2013/3/4 22:41:2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行商品房开发。上述规定是国家相关部门为了防止政策在执行中被误读、滥用,维护正常的税费征缴秩序,保障国家税费收入,防止政策执行偏差所作的强制性规定。目前我省不少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苏北地区,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名义搞实质商品房开发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形式相符,内容相悖”的做法给国家税费征缴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因此,根据税法“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各项经济业务内容的实质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对于案例中甲公司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虽然形式上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但实质上应当视为商品房开发业务,因此不得享受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二是目前省局虽未明文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必须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减免税优惠,但根据苏地税函[2009]137号文件出台的背景、内涵以及政策执行一致性要求,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减免所要求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必须为“划拨”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城镇土地使用税与印花税的税收减免。我们应科学地、系统地执行政策,充分把握文件出台的目的作用和精神实质,而不能“机械地”、“片面地”、“不假思索地”就政策执行政策。鉴于目前省局仅对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减免适用条件作了专门规定,而未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减免适用条件作出同样规定,建议省局尽快完善相关文件,以减少基层税务机关政策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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