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多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一直致力于研究并实施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业发展,加强农村建设,加强农村社会建设,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但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发现部分涉农企业尽管享受到了国家对涉农业务增值税、营业税的税收优惠,但由于自身业务核算的原因,没有能够充分享受到所得税优惠。
一、某农业植保有限公司纳税情况
某农业植保有限公司是由县农业局几个农业科技人员投资成立的,主要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并提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及农业技术的推广和技术服务。该公司的业务模式是在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的同时,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或是通过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来扩大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市场的规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是指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1年,该公司实现销售收入2800万元,取得利润12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31.25万元。笔者在查阅该公司有关账务后,发现2800万元销售收入全部为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的收入,而成本费用里面除了与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的采购成本外,还有30万元提供农业技术服务的成本,比如下乡为农民进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而发生的宣传费、差旅费、资料费、印刷费、试验用药剂等费用。
该公司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并提供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及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方面的技术服务,是销售货物并兼营劳务的行为。但是,该植保公司在实际经营业务中,对这种兼营行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是直接开具批发、零售农业生产资料的发票,免费提供农业技术服务或劳务,将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的劳务收入隐含在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里面,导致会计账面上只核算了应税项目即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和零售业务,而没有对免税项目,即病虫害防治及农业技术方面的指导劳务进行分别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骍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