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阐述
我省某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0年3月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了该市市区一处土地使用权,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此开发项目按规定取得了发改委、住建、国土、价格等部门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批准文件。2012年8月,项目竣工并销售完毕。2012年10月,甲公司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24号)文件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减免申请,并提交了《减免税申请表(备案类)》、土地权属证明等各类减免税备案资料。在审核甲公司减免税备案申请时,对于其能否享受相关减免税政策,税务人员意见不一,争论颇多,主要观点大体可以归集为以下两种:
第一种观点:对于甲公司提出的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减免申请,应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是对其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根据财税[2008]第024号文件规定免征甲公司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所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二是对其应纳的营业税,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减免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9]137号)文件规定,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土地使用权必须以“划拨”方式取得。因此甲公司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符合规定,故不应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
第二种观点:由于甲公司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符合苏地税函[2009]137号文件规定,且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文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以划拨方式供应的规定,故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视为普通的商品房开发,甲公司不得享受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减免优惠,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收。
二、笔者观点
笔者认同上述第二种观点,即甲公司不得享受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理由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苏地税函[2009]137号文件规定在2008年5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一律应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在满足相关免税条件后,方可享受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政策。《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文件也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