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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售出房屋的土地使用税计征方法的探讨

2013/3/4 22:46:2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地使用证上所载面积纳税。同一房屋归属不同的纳税人时,计税面积发生变化,这显然是有背于税法精神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现行对已交付项目中未售出房屋的土地使用税的计征方法不妥当,不能按项目中未销售面积占可销售面积的比例、乘以项目的总占地面积计算未售出房屋的计税面积,而应按未售出房屋对应的土地分割证上所载面积(此面积即将来业主办理土地使用证的面积)计征土地使用税。具了解,土地分割证上所载面积有两种计算方式:一是(房屋的建筑面积/整幢楼的总建筑面积)*整幢楼的基底面积,另一种是房屋的建筑面积/总楼层。这种计算方法仅就未销售房屋的实际占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避免了上述现行计税方式的不足。笔者曾在一个未售罄的项目中按两种计算方式测算了一下未售出房屋应纳的土地使用税,如用笔者建议的方式计算税款,仅为按现行计税方式计算税款的金额的三分之一。因而,前种计税方式既更好地诠释了税法精神,也更好地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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