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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解析

2013/3/4 22:45:3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与将被废止的《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在原则和精神上是一致的,目的都是为了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中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40号规定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所得做了一一说明,尤其是对搬迁资产的税务处理做了专门规定。与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相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40号规定更具实际操作性。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的主要变化点解析如下:   一、明确了政策性搬迁的范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40号规定明确了政策性搬迁的范畴包括三方面:一、引起搬迁的原因是由于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二、必须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三、搬迁可进行全部搬迁也可进行部分搬迁。这里所说的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更广,不仅仅局限于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中所指的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而发生的搬迁。公告对哪些行为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明确规定了六种情形,解决了国税函[2009]118号由于未对此进行规定,造成企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无法界定政策性搬迁的适用范围而造成一定困扰的问题。   二、方便了搬迁收入的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了政策性搬迁产生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搬迁补偿收入包括了五种具体情形。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国税函[2009]118号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三、增加了搬迁支出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明确将停工期间发生的人工成本也计入了搬迁支出行列,同时规定因搬迁报废的固定资产允许以其净值作为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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