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在听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后,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种类、金额有变化的,应当重新告知。
7.《实施办法》明确国税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的情形,包括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条件的;特殊情况不适用《裁量基准》的;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减轻处罚的;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规定。
(二)《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
1.主要内容。裁量基准由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基准六个部分组成。
违法类型分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违反税务检查类、违反发票管理类、违反纳税担保类等七大类。
违法行为是对违法类型的细分,按照七大类违法种类分为五十一项税务违法行为。需要说明的是,《裁量基准》包括了对绝大部分税务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但对个别暂不宜进一步明确裁量基准的税务违法行为并没有列入。
处罚依据是对违法行为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是对违法行为轻重程度的界定,分为较轻、一般、严重三个档次。
违法情节是对违法程度各个相应档次具体违法情节的描述。
处罚基准是对应具体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违法行为所作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2.制定原则。
违法类型的确定是结合实际对现有税务违法行为进行概括性分类。
处罚依据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的具体规定。
违法程度的划分是结合税务实践,对税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对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进行界定。
违法情节的描述是对主要的违法情节进行描述,以利于实际操作。但由于各项违法情节的具体情况、情形层出不穷,难以列举穷尽。
处罚基准的原则是在法定权限内,尽可能细化裁量基准,压缩自由裁量的空间,限制自由裁量度,努力达到公平、公正、合理,同时也要兼顾实际,兼顾操作性。因为,如果不顾一切实际情况,一味地追究绝对公平,不考虑实际的执法环境,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执行,反而未必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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